2024年10 月04日

谈谈天赋人权

洛克不同意霍布斯认为的自然初态乃是“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”,这样否定人的理性法则,而理性才是人的存在,或者说这是人和动物本质区别。按照霍布斯的观点,人类只能陷于“丛林法则”。

美国的独立路易十六虽出钱出力,但真正的美国精神之父必须是英国人洛克。不论是潘恩还是杰斐逊都是洛克的门徒,《独立宣言》几乎就是洛克《政府论》的精简压缩版信条,但鉴于美国之父们主要是政治家,而非哲学家,所以他们对洛克的翻版多少有失水准。

天赋人权就是洛克提出来的生命权、财产权和自由权,美国《独立宣言》将财产权换成了追求幸福的权利,而洛克其实花了主要的精力论述财产权。洛克认为当自己的财产权被侵犯,人们甚至可以灭掉对方的生命权。

所谓天赋人权,洛克相信这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权利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法。孔子讲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”,这实际上算是为自然权做了一点辩护。既然没有人希望自己的生命、财产和自由被侵犯,因此人也不要侵犯他人这样的权利。

在中国历史上汉武帝为了解决国家财政颁布了告缗政策,简单地说就是为了防范有钱人少报或瞒报自己的财产,奖励告密者可以获得有钱人的一部分财产。《汉书食货志》记载:“中产以上商贾大都遇告破家。”文景之治的所有商业成果全部被破坏,汉朝的经济从此一天不如一天。汉武帝为了提高朝廷财政税收,利用告密的手段,实际上是以牺牲人的自然权利为代价,不尊重私人的财产权利,而告密则属于严重侵犯人的自由权。

武则天也制定过告密的政策,她拜佛所以不允许人们私自吃肉,但一位姓张的大臣儿子满月,他邀请几位要好的朋友一起吃饭喝酒,结果被一位姓杜的告密了。在朝堂之上武则天问张为什么吃肉?他非常害怕痛哭流涕,但武则天却告诉张交友不慎所致。在这里,我们至少看到了武则天脑子里还是有一点自然法的基因,这在中国古代的皇帝中,也算是十分难得。

1775年埃德蒙·伯克发表了演讲《与美国和解》,站在当时大英帝国的相反面,埃德蒙·伯克按理说应该被扣上一个“英奸”的帽子。但事实上并非如此,埃德蒙·伯克就是从自然法的的基础上,或者是从洛克的思想中获得源泉。英国之所以攻打北美,就是为了税收,但埃德蒙·伯克认为且不说战争胜负,即便胜利,所获得的税收还远不如战争的投入多。最主要的是作为北美的独立者,他们也是为了争取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权,如果英国灭掉人家的这个权利,最后狼狈的肯定是自己。

事实证明,当英国放弃了对北美的战争对双方都大大有利,尤其对当时的英国,它承认了美国的独立后就可以和美国发展正常的自由贸易,结果英国很快就步入到第一个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帝国时代。

我们或许会困惑,如此尊重个人的私有财产,那么官吏贪腐受贿怎么办呢?西方社会早就意识到这个问题,即所谓的公私分明。洛克看到了人的理性,但霍布斯看到了人的自私,尽管人们知道应该按照理性行事,但实际上在人们很容易被自己的自私拉到理性的相反面,即满足自己的欲望。德国古典主义哲学代表着理性的高峰,但世界第一次和第二次大战都和这个所谓理性的民族有关,好在洛克的理性主要是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。

英国有一句大家最熟悉的话“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”,洛克认为政府的职能一方面是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,并且应该是政府的主要职能;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的公共权利。在洛克看来,任何为争取自然权利的作为都十分愚蠢,但事实上很多国家的人现在仍然在争取自己的自然权利,我们只能说在这样的国家中现在还不存在公民。

只要一个国家的人可以宣称自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,那么他的自然权利就必须得到保护。西方一直有陪审团制度,这个制度发源于古希腊,其中的原理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,法官的职责在于宣判,而非审判。再比如婚姻,这属于自由权利,任何人或部门都不能干涉,当然也为同性合法提供了依据。在这里,自然法遇到了另外一种法,我们称之为上帝法,鉴于篇幅有限,以后具体讲。但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讲,任何组组的主要职责在于尊重婚姻的自由,因为没有任何人希望别人干涉自己的婚姻。

在这里中西差距非常大,西方人主要在教堂里举行婚礼,牧师的职责在于宣布婚姻,而非审查婚姻,注意教堂不可能为同性举办婚礼,所以在西方自然法的使用有其自身的原则性,即不违背上帝的律法。当然,一个人可以不信上帝,不选择在教堂结婚的自由。在中国的传统是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”,它违背了自然法,主要是父母不能将自己的儿女从自己的私有财产中分离出来,父母们认为儿女只是自己私有财产的一部分,既然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所以看上去好像也符合自然法。

正是鉴于中国以孝为伦理建立起来的传统,古代的皇帝理所认为百姓乃是自己的私有财产,而百姓也称自己的长官为父母官,因此整个民族从来就公私不分。从某种意义上看,中国的历史几乎不存在以公谋私这种说法,因为这种说法是建立在每个人都享有自然权利的基础之上。

洛克要做的就是将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还给人,自然法的基础是人类的理性之光,我们暂且不讨论人类理性的有限,但就其公私分明而言,确实需要理性之光,而非人情世故。

在美国有一个经典的故事,一个劫匪拦住另一个美国有钱人,并威胁他说将他的钱掏出来,有钱人声称我是议员,劫匪马上改口将我的钱拿出来。因为劫匪也是公民,而公民有两样事情无法避免:死亡和纳税,对于劫匪来说,议员收纳税人的钱,因此为纳税人办事乃天经地义之事。

这个故事便于我们对西方式的政府职能更好地理解,政府职员的首要职能是保证纳税人的幸福,而非自己的腰包先鼓起来,纳税人对政府职能的监督相当于陪审团制度,这样才可以避免法官以公谋私,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职员被称之为公仆的原因。

理性之光要做的就是启迪人们,要认识到自己所拥有的自然权利。洛克告诉我们在这样的权利中,公民根本不需要捍卫,因为这是天赋人权,而将天赋人权赋予其它任何人或组织,这就是愚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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